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吉财监〔2026〕82号
当事人:德惠市财政局
地 址:德惠市松柏路1166号
按照工作要求,我厅于2026年1月对你市2025年度部分农业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滞拨财政资金。经查,截至2025年11月19日和12月3日两个时点,你单位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管控资金9503.23万元,剔除已拨付和不符合支出条件资金后,7259.23万元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关于优化财政资金按进度拨款审核流程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吉财预函〔2025〕1071号)“(二)严控资金审核时限……各地资金支付时,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资金支付条件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保障资金支付到位”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你单位制定资金归集和拨付计划,限期足额拨付财政资金。今后要严格落实财政资金按进度拨款机制,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