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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永吉县北大湖镇综合服务中心(吉财监〔2026〕81号)
发布时间: 2026-02-12 1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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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吉财监〔2026〕81


当事人:永吉县北大湖镇综合服务中心

址:永吉县北大湖镇五里河大街128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专项监督地区间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5846号),我厅于20257月至9月,对你单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至20257月末,你单位辖区内16个行政村,2024年至20257月支付村干部报酬共计450.07万元,未按规定分别在16个村会计账簿内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补充登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相关账簿。今后要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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