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41号
当事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西新大街交汇东34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2025年专项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规定,省财政厅检查组于2025年8月18日至29日,对你单位2024年度政府采购等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绿园区西新镇对采购项目设计把关不严,亮化工程设计安装不合理。2023年12月30日,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收到《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长财农指〔2023〕2704号),金额100万元。2024年4月,绿园区西新镇政府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与吉林省吉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开元村亮化工程合同,中标金额94.75万元。该项目施工方案由中创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设计公司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设计在总长4800米,宽5米的乡村道路上,按照19—20米间距,安装 8 米高、100 瓦灯头的路灯230套。截至检查日,该项目已完成安装验收,并支付项目工程款60万元。根据《村镇照明规范》(G/BT40995—2021)标准,按照道路信息和路灯型号等实际情况测算,此款路灯在该路段安装的合理间距为36—42米,与实际执行的20米间距存在明显偏差,造成了路灯设施的过度布设,若按照36米间距标准安装路灯,可节省路灯数量约40%。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对采购项目设计把关不严,亮化工程设计安装不合理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在今后的工作中,你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决定书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