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5〕597号
当事人:长春市九台区自然资源局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中央路与福林大街交汇处
2025年4月至5月,我厅在对九台区财政局2024年财政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你单位实施了延伸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截至2025年5月,你单位应收未收2023年矿业权出让收益0.95亿元。其中,吉林省中磊矿业公司0.65亿元,吉林省九运矿业有限公司0.3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向吉林省中磊矿业公司、吉林省九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逾期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