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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5〕596号)
发布时间: 2025-11-04 09: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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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5596


当事人: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址: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556

20254月至5月,我厅对你单位2024年财政管理有关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一)挤占挪用2024年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10.75亿元。2024年,你单位挤占挪用当年上级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10.75亿元,用于弥补“三保+4”以外支出和上年结转收入安排的支出库款缺口。

(二)阶段性挤占挪用2025年超长期国债资金2.53亿元。20251月,你单位超长期国债专户收到省财政厅下拨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2.53亿元,随后将该资金全额转入国库单一账户,全部用于偿还2022-2024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黑土地保护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其中,偿还2024年新增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2.29亿元,偿还2022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0.05亿元,偿还2023年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资金(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0.15亿元及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黑土地保护项目)0.04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三)安排委托业务费负面清单支出预算24.96万元。九台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等10家单位,委托长春恒达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银行对账、资产报表、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相关的各类报表等事宜,属于委托业务费负面清单事项,你单位将以上委托业务费纳入预算安排,涉及金额24.96万元。其中,九台区自然资源局6万元、九台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4.2万元、九台区应急管理局3万元、九台区水利局3万元、九台区司法局3万元、九台区招商服务中心1.8万元、九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1.26万元、九台区文学艺术联合会1.2万元、九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万元、九台区森林火灾预防中心0.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政府预算支出中委托业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23982号)附件中关于“单位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统计、预决算编制汇审等不得委托”及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业务事项……须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安排”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挤占挪用2024年上级转移支付和2025年超长期国债资金问题,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将挤占挪用的财政资金归还原渠道,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严禁2025年新增挤占挪用。对委托业务费支出用于负面清单事项问题,责令你单位要求事涉单位立即终止执行违反负面清单的委托业务合同,压减其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同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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