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5〕594号
当事人: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 址:榆树市华昌街府前路1号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核查通知书》(吉财监通〔2025〕12号),2025年6月,我厅对你单位2024年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违规列支公务接待费和办公费7.31万元。2024年12月,你单位报销的公务接待费中,包含当地陪同人员住宿费用2.29万元,以及应由出差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的其他费用0.07万元;2024年7月,你单位报销的办公费(办公耗材)中,包含不属于办公耗材的购买公文包费用4.95万元,且未附会议方案、情况说明或发放清单等材料,无法证明该物品购买必要性。上述事实,有检查底稿、相关人员签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条“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23〕519号)第七条“接待单位……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九条“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不安排住宿”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立即归还违规列支的公务接待费和办公费,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