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5〕595号
当事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政府
地 址: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大街5号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专项监督地区间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5〕846号),2025年9月,我厅对你单位2024—2025年度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挪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59.52万元。2024—2025年,你单位分4次挪用桦皮厂镇综合服务中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至镇政府基本存款账户,用于镇政府电费、自来水厂电费、公车加油费、临时工工资、办公费等一般性支出,合计金额59.52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检查底稿、相关人员签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关于落实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569号)关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标准落实到村,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平调、挤占、截留、挪用,或抵扣税费、债务等”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有关财政资金归还桦皮厂镇综合服务中心,按原渠道使用,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