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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吉财债〔2026〕360号)
发布时间: 2026-06-04 16: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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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晓光代表:

您在省十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吉林省超前落实<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金融稳定法>(草案),依法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建议》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虽然目前《金融稳定法》尚处草案阶段,但我们认真研究后发现,您关于风险防控机制、高风险地区差异化管理等思路,与我省近年来在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的实践探索高度契合,很多方面已落实推进,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进展成效

(一)强化风险监测处置。我省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在风险识别上,建立全口径债务监测体系以及覆盖省、市、县三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对各地债务率精准测算,对各地债务风险实行动态监测,对达到预警阈值的市县,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函,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同时,对风险处置明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责任落实原则,对于可能出现的偿付困难,及时启动省级协调机制,确保不出现偿付风险。

(二)对高风险地区、重点债务主体差异化管理。在省财政厅 发改委报经省政府后印发的《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任务清单》中,明确了对存在往年度资金闲置趴账、挤占挪用等问题的项目,以及拖欠到期利息、对于高风险市县,从严控制债券额度。

(三)强化举债源头管控。一是要求各地在申报新增债券项目时,必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杜绝拍脑袋冲动举债上项目。二是严格预算约束,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与预算衔接,严禁超预算、无预算上项目,避免因预算不足违规举债行为。三是对违规举债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并将相应问责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项考核指标,对个人问责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因素。

、下一步工作安排

待《金融稳定法》正式印发后,省财政厅将对现有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标法律关于政府债务的法定职责、风险化解措施等条款,及时修订我省相关制度,确保法律要求落实落地持续完善我省债务管理制度

同时省财政厅会同省委金融办,不断深化财政与金融监管协同联动,强化市县业务指导,持续推动债务风险稳步收敛,全力保障全省财政运行稳健、金融大局稳定。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恳请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省财政债务管理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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