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及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
吉财社指[2018]689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18]53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18]55号),现下达你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26857万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补助资金677万元、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资金 36.9 万元。
一、优抚对象及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优抚对象及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二是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支出。各地要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省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及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按时发放。
此项指标收入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08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8抚恤”科目下相关的项;省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此次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所需资金。
此项指标收入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101401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省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三、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补助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我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财政部及民政部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各地按照《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预[2016]895号)相关要求,参照补助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填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省财政厅及民政厅备案。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