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社指[2018]1018号
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烈士褒扬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通知》(财社[2018]122号),现补助你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450万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发放烈士褒扬金。此次下拨资金主要用于向2011年8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并报民政部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褒扬金。
二、请将上述资金收入列2018年政府收支科目“1100308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801死亡抚恤”科目,经济分类列“30304抚恤金”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补助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我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财政部及民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我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各地按照《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预[2016]895号)相关要求,参照补助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填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省财政厅及民政厅备案。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