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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产业〔2018〕50号
关于下发《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工信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的《2017-2018年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直有关厅局、中省直新能源汽车生产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6〕 958号)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 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 在本省销售并初次登记 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到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在省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省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第六条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负责 补贴资金的申请 ; 非本省 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 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25%给予补贴。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本地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补贴。省、市(州)、县(市)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省级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通知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后,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形成核查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厅出的具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省内中省直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省工信厅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与国家“推荐车型目录”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监督检查责任。
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负责。地方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会同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 将根据国家补贴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 〔 2016 〕 59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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