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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8-06 16: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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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遵循“统筹兼顾、结构合理,突出重点、精准高效,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管理和使用好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并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级财政部门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统筹使用和分配专项资金。

(三)负责牵头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做好落实工作。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专项资金支持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目标任务、管理职责,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

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包括:食品药品抽验、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监管监测及专项整治等方面支出。

(二)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园区)建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支出。

(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审核把关。

(一)每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紧密结合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原则上每3至5年为一个周期。要做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细化,具体应包括项目目标、任务、标准等内容。资金分配在考虑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要注重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金,根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及补助标准,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下达资金;对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开展审查论证后,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下达资金。

(三)分配下达给市县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资金,在保证各项目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启动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计划,于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预算安排计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年度

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资金统筹,突出资金安排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切实体现有保有压,减少和取消应属市县安排的项目经费,压缩开展常规性工作的项目经费投入规模,逐步加大市场整顿、专项打假、举报奖励和媒体宣传等领域的投入占比。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明确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并在省人大批复后60日内下达其余部分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和拨付到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项目建设工作,并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规定的用途、对象、程序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发放食品药品案件查处、举报奖励资金,要按财务制度办理结算,将奖励资金汇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允许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同时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和市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对本级所属的资金使用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自评。省和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审核汇总后,形成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自评申报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上年度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衔接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吉林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4﹞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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