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农〔2018〕46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水利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
为规范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895号)和《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7〕1051号)等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18年4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895号)和《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7〕105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补助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的对象是水利发展补助资金支持的水利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省级及省对市县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组织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确定省级及省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水利厅。协同省财政厅负责绩效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整体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批复、备案省级及市县设定的区域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整体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研究提出省级及省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备案本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区域绩效评价,审核本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区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及时督促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区域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区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组织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水利发展补助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第七条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设定,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由各级水利部门设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水利厅。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省水利厅设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全省水利部门使用水利发展补助资金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区域绩效目标是指省级及市县水利部门设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水利发展补助资金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水利部门使用水利发展补助资金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
第四章 绩效目标执行与监控
第九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审核备案后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整体绩效目标的,由省水利厅按规定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级绩效目标调整时由省水利厅审核批复备案;区域绩效目标调整时由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水利部门上报省水利厅审核批复备案。无充足理由调整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不予认定;确实需要调整项目绩效目标的,由市县水利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报省水利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及市县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县水利部门组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附件2)。市县水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每年1月末前)将汇总形成的本区域绩效自评材料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核后(每年5月末前)形成全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绩效再评价。
各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本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审核备案后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内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竣工图纸、施工自检报告、平行检验报告、竣工检测报告等;
(六)项目地受益群众满意度调查资料;
(七)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从申请项目开始至项目结束全过程的概述);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分配给贫困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水利发展补助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省级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省级绩效管理范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表
3.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4.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调查问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