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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项目高质量谋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8-28 10: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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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项目高质量谋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省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加强重大项目高质量谋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高质量谋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重大项目启动实施的总体要求,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直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监管企业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实施计划,推动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资金使用有效合规。

第八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

(二)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验收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谋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研究、实施方案(意见)编制等方面工作。

(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环评报告、节能报告、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编制等方面工作。

(三)政府部门对项目审批或资金安排进行咨询评审论证等方面工作。

(四)委托第三方评估、用于组织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方面工作。

(五)其他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全省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重点建设任务;

(二)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及各级中长期规划并在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国家试点示范中相关联的重点建设任务;

(四)聚焦国家投资政策,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申报要求的重大项目;

(五)其他重点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以投资补助方式进行安排。补助对象为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等。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可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支持。重点评估项目实施必要性,前期工作经费估算投资、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等合理性,以及符合支持方向、要求的有效性等,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申请报告的前期工作经费金额。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标准:

(一)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等谋划的项目按核定后的前期工作经费金额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等谋划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的前期工作经费金额的70%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核定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支持;

(二)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原则上单个项目安排的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事项,省发展改革委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商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额度;

(三)省本级相关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2%核定工作经费,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评审、检查、绩效评价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对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形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70%的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提前下达专项资金;次年3月底前形成剩余资金规模30%的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需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送申报汇总单位,申报汇总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由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省直部门(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申报汇总单位;由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相应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申报汇总单位。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视项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前期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绩效目标,以及目前项目进展情况等。

(三)项目的决策依据或实施的重要性、必要性。

(四)前期工作经费的详细估算情况,以及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额度及主要用途安排。

(六)专项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七)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目标。

(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项目法人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对项目未超额申请本专项资金和不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

(十)日常监管责任书。

(十一)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申报汇总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申报汇总单位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规划、战略、政策等要求。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否符合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原则。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申报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和汇总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一条  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三条  12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带任务清单下达市县。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核拨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申报汇总单位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申报汇总单位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核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项目验收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条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申报汇总单位审核汇总。省发展改革委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三十五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制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一并提交细化后的绩效目标表。相关申报汇总单位要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本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安排资金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  每年1月底前,各申报汇总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形成资金整体自评结果。在自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并于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发展改革领域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如未实现核心绩效指标,资金评价等级原则上不高于“中”;如支出进度低于80%,原则上不得评优;如支出进度低于50%,资金评价等级原则上不高于“中”。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与投资计划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对评价结果为“优”和“良”的市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为“中”的,削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金额;评价结果为“低”和“差”的,1年内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12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吉发改投资规〔202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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