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9-08 10:55:41
来源:
访问量:

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决策部署,加强中央和省级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基金),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农村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因事定钱、精准科学,规范设立、清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提出的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和相关指标文件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每半年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开展财政评价,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作为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和管理方式,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所支持领域的发展计划及项目前期谋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支出标准,制定专项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任务清单、实施计划、用款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相关规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验收和监督等,研究提出本级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制定任务清单,编制绩效目标,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组织或指导资产管理主体做好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农村厕所革命方面。主要支持户用卫生农村厕所改造、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向的设施设备建设等。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庄清洁行动、村容村貌提升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任务。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移民生产和生活。其中,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扶持范围包括:一是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二是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三是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四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五是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六是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库区基金扶持范围包括:一是支持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建设;二是水库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建设;三是解决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资金扶持范围包括:一是支持小型水库移民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小型水库移民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等。

(四)农村综合改革方面。重点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以及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村建设高质量发展项目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农村基础性公益类和生产开发类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向社会购买服务等直接补助方式。具体支持标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对涉企项目的直接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无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每年5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完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每年11月底前,省水利厅结合资金分配因素、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完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编制工作。指导市县依据下达资金完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及事后备案工作

每年6-9月,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并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

由省农业农村厅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供数据基础。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省农业农村厅应于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明确市县审批项目的具体层级,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十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适时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9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项目管理效果和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应减少或取消下放审批权限项目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应当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分配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试点建设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采用项目法分配,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审核,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或予以批复。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具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第十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公益事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由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农业农村厅因素主要包括村庄数量、乡村人口、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预算安排、支出进度等;水利厅因素主要包括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水库移民重点工作任务及突出问题、监测评估结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二)任务因素。农业农村厅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重点工作事项等;水利厅因素主要以国家下达的突出问题清单项目安排资金,按规定列支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费用。

具体测算选取的分配因素、权重应当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在实施细则中具体确定

实行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

第十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坚决不撒芝麻盐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及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时,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或按因素法管理后确定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十七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

第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分管省领导审批。

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于11月底之前提前下达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原则上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后,指导各地落实具体项目,项目法管理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不得在制定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十九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即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及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以收定支资金外,6月底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未下达资金50%比例收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全部收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且以后年度不再恢复安排。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二十专项资金使用涉及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必须按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款机制,保障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规范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测等工作。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每年应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每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全面掌握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向分管省领导报告,并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省财政厅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超10个百分点的提出调整优化安排意见报政府。

二十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交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十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八章  资产管理

  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按照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支出科目包括:503机关资本性支出、504机关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50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

各地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资产台账,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按照形成资产的类别,分别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监管系统,实现资金到资产闭环管理。

二十  各地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九  资产管理主体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资产管理主体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条各地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三十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整体使用效益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章  绩效管理和公开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每年8月份,要对17月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绩效监控结果提送省财政厅。

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要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在此基础上,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于3月底前、水库移民基金于7月底前分别将省级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

三十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的,下一年度预算予以优先保障;评价结果为的,下一年度预算按零增长控制;评价结果为的,按照不低于当年预算20%的比例压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评价结果为的,按照不低于当年预算50%的比例压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评价结果为的,取消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具体压减比例根据问题定性、评价得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条  对因素法测算分配的资金,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对项目法测算分配的资金,特别是试点示范类项目,根据市县或该项目省级主管部门上年总体绩效结果,按资金补助标准(或补助比例)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或额度(优秀项目补助比例提高 1%-5%,一般下调补助比例5%-10%)的原则进行调节

三十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资金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由主体信息和具体信息两部分构成。其中:主体信息包括资金名称、主管部门、预算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具体信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

三十  年度预算批准后20日内,省财政厅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清单(主体信息),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将清单主体信息和具体信息一并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专项资金清单专栏向社会公开,具体信息通过链接的方式点击清单主体信息中的资金名称查询。市县财政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三十九  省财政厅选择部分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评价结果编入政府决算上报省政府,同时上报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照要求主动将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到2027年1231日止。《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村〔2025〕23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