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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8-22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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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促进吉林省文化高质量发展,加强文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用途办法所称文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省级预算安排的,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专项用于支持吉林省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电影事业发展、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相关政策。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相关部门和市县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管理职责:

省委宣传部统筹统管专项资金,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分别是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部分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印发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提出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省本级实施项目资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相关部门、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级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配合同级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五个方面:

(一)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壮大、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支持重大文化活动(项目)、文化从业人员技能提升等。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体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三)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濒危代表性项目抢救性保护等;支持省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规划编制、资源调查(普查)、宣传展示和普及教育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陈列布展。省级博物馆重点展陈三地三摇篮展陈、市县博物馆(纪念馆)重点展陈、反映吉林特色历史文化的巡展。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项目。

  支持方式。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陈列布展和其他项目方面,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具体支持标准和方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鼓励采取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除国家带项目下达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一般性补助采取项目法管理,因素法分配,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由市县结合辖区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分配因素及权重,按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需调整完善,省委宣传部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对于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地方,可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十一 工作经费。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结合专项资金管理需要,按照不超过省级预算安排额度的2%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由省级计提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的支出由市县统一计提、按需使用。

十二 负面清单。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申报原则。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对符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优先争取或使用相关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国家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另行制定细则,细化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为依法注册,主要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中国公民等。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每年69月,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商省相关部门,制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使用范围、申报条件、时间节点、申报程序和支持方式等,通过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将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省相关部门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储备。确保资金下达后即可支出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委宣传部参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相关基础数据和测算。省委宣传部牵头制定和下发任务清单。

第十六条项目查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负责与申报主体及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做好查重工作。

第十七条分期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全省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促进和示范效应的,可视情况分年度支持,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十八 实施方案。5月底前,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根据文化发展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十九 项目征集。

(一)国家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进行管理。

(二)省级项目。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采用项目法分配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成熟度等,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原则,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原则上采取“公开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

(三)市县项目。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资金由省委宣传部参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相关要求,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基础数据进行测算。市县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具体项目。

二十  预算提报。9月底前,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二十一  预算编制。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二十二提前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提前下达部分资金,属于下达省本级部分,原则上次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属于下达市县部分,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

资金使用管理

二十三资金调剂。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支出管理。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市县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核拨资金。

二十五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按中央规定执行

二十六执行进度。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二十七  结转结余。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项目资金应交回省总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由市县统筹用于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项目资金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项目资金,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市县统筹于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十八  使用要求。各级财政、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资产管理

二十九  管理原则。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国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三十  账务管理。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和相关市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十一  日常管理。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和相关市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三十二  权属登记。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和相关市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三十三资产监管。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和相关市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十四  资产报告。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和相关市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是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十六绩效目标。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绩效目标随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三十七  绩效评价。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每年要组织开展至少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三十八绩效自评。预算年度终了,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资金主管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  财政评价。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十  结果应用。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编入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十一监管要求。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十二  惩处措施。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不再重复设立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四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1231日。原《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11317号)、《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8176号)、《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467号)、《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95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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