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长春市、延边州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商务厅是专项资金牵头部门,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长春市、延边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提出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省本级实施项目资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资金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级专项资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配合同级资金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二)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优化贸易结构,创新发展服务贸易,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培育贸易发展新动能,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贸易体系,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二是引导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外商投资环境,强化对外开放平台功能,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开展援外业务,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三是引导完善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强化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动贸易投资提质增效融合发展,促进外向型产业链畅通运转;四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工作。
(三)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两新”部分主要用于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机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等国家及省明确的领域。
(四)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部分支持外经贸领域,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外经贸公共平台、外经贸企业孵化园区等平台高质量发展;二是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三是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重点领域服务出口,加强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园区建设,培育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服务贸易试点示范和平台建设,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四是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五是支持口岸设施设备新建、扩能、更新,支持口岸查验部门查验设施设备完善,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口岸限定区、联检部门生活保障区内、指定监管场地、监管作业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口岸项目建设,包括口岸生产运营设施设备智能化、口岸查验设施设备智能化,口岸联防联控综合调度系统、口岸物流监管系统、一站式通关验放等系统建设;六是支持实施地中欧班列补贴;七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工作。
(五)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部分支持服务业领域,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商贸流通现代化、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市场体系建设、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体系建设、服务业融合试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夜经济集聚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消费促进、商贸流通供应链、品牌推广、新电商产业建设、会展业和批发零售业发展等商贸体系建设、大型展会等各项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
第十条 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相关支出事项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和我省报送的资金使用方案执行;
(二)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洽会、专业展会及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贸活动等产生的有关费用支持标准,依据展会管理与支持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按照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印发的《省商务厅党组落实〈关于完善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纪检监察建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额的50%(国家和省里有明确规定和标准的除外);
(四)为防止资金使用碎片化,避免财政资金“小而散”,省级资金分配时对单个项目补助不低于20万元;
(五)中欧班列线路(含已开行线路和新开行线路)财政补贴标准以全程运输费用为基准测算,最高不超过全程运输费用的20%,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0%,始发地财政承担60%;
(六)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两新”部分按照国家及省确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支持标准和具体方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补助、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原则上尽量减少直接补助的范围和比例。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支持政策的事项除外。为发挥专项资金的正向引导作用,“事后奖补”方式一般从政策实施期开始执行,不追溯以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商贸服务业支持方向省级预算安排额度不超过2%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由省级计提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的支出由市县统一计提、按需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提前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清单应当包含资金规模名称、项目名称(一级项目)、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对事关全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项目,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以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为主,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与专项资金管理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市县,将减少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额度。
第十七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组织项目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9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在6月底前将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下发各地,明确市县审批项目的具体层级,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十八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9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取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
第十九条 各级资金主管部门在组织申报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申请贴息资金的,应当逐一说明融资信息)、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 ,并附文件复印件或拨款凭证)、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内容作为必备要素。
项目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7项必备要求和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对保留在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市县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每批项目要完成一定踏查比率,低于20户企业的(含20户),全部踏查;大于20户小于60户企业的(含60户),踏查率不低于50%;60户以上企业,踏查率不低于30%,同时在向省级资金主管部门申报时报送实地踏查项目明细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对于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引导市县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展项目申报。对于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由市县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并加强对储备项目的审核,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二条 5月底前,省商务厅会同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商贸服务业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方向,由省级资金主管部门采用项目法分配,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成熟度等,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等程序分配。试点类项目原则上采取试点形式,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其中,对保留在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管理,省级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构审计、上会、公示等程序实施。对于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少的地方,可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方向,由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主要包括商贸服务业事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政策倾斜因素、绩效评价因素等。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与全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二十五条 采用专家评审的,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有条件的地区也应建立。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采用第三方评审的,各级资金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主体,应制定评审方案或原则,明确评审标准、评审内容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的管理机制,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资金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及银行实际发放贴息贷款情况,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银行。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 9月底前,省商务厅会同各主管部门、单位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商务厅会同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带任务清单下达市县。中央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国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具体支出科目包括:503机关资本性支出、504机关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50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主体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资产管理主体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主管部门(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商务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四十九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五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级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主管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级资金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省级资金主管部门还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实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20〕564号)、《吉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20〕11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