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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9-29 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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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加强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以及种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合作社共同管理,各负其责。项目计划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提出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省本级实施项目资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资金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等。

(二)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级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资金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配合同级资金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省级审批项目权限:

1.促进粮食第一、第二产业融合发展。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给予50%补助,每个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0.16亿元,补助上限不高于0.4亿元

2.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上限不高于0.08亿元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收储成本补贴。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产粮食租仓补贴事后奖补方式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仓储设施建设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上限不高于0.08亿元

4.省级储备粮油补贴、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和吉林大米等粮食品牌建设方面支出,采取直接投入方式市(州)成品粮油储备补贴支出,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农资配送等为农服务能力提升和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支出,采取补助方式;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支出,采取贴息方式具体支持标准(资金金额)遵照具体管理办法(工作需要)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

支持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制种大县等市县粮油生产、产业和种业发展。

1.超级产粮大县奖励(中央财政直接测算到县)。测算因素和权重:入围市县近5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4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需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

2.产油大县奖励(省级财政测算分配到县)。测算因素和权重:入围县3年分品种油料产量(含大豆、葵花籽、其他油料作物)及平均折油脂比率测算3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折油脂比率分别为17%39%31%;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具体使用方案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

3.制种大县奖励(中央财政直接分配到县)。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制种大县等范围内,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中央财政选择重点市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具体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4.商品粮大省奖励(省级财政测算分配到县)。测算因素和权重:市县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播种面积、绩效管理、其他方面(市县资金需求、预算执行、财力状况等)4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30%30%10%;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

测算数据以《统计年鉴》及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数据为依据。省级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奖励资金,省财政厅可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200万元专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的支出由市县本级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规范使用。

十一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级资金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并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十三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十四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应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等7项内容作为必备要素,在申报时详细说明,并对所说明情况真实准确性负责。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

十五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5月底前,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粮食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十七 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方向,由省级资金主管部门采用项目法分配,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成熟度等,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对于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地方,可采取定额补助等其他方式。

十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方向,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市县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具体项目。

十九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9月底前,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二十一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二十二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带任务清单下达市县。中央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按照专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条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总预算统筹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国有资产(供销社管理的资金形成社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具体支出科目包括503机关资本性支出、504机关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50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主体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资产管理主体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资金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资金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四十二条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省级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主管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级资金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在此基础上,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2025—2027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按新增设立审批程序办理。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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