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聚力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聚力攻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2﹞2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聚力攻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通过组织实施省级科技专项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以及央地创新合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遵循“政府引导、统筹使用、聚焦重点、择优资助”,以及“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合理、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专项计划由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论证评估、定期评价等工作;负责研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三)负责履行专项计划管理单位的相关职责,汇总审核专项计划资金分配建议,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提出明细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及执行。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加强资金监督,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
(七)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工作,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等;
(二)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开展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计划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计划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价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三)负责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储备,以及跟踪调度、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四)负责提出专项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及执行。
(五)负责将批复下达的相关专项资金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做好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收回及终止、撤销项目资金的追缴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七)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做好信息公开、计划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一)中省直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及市(州)、县(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单位和地区项目的审核推荐等工作,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按照专项资金及专项计划管理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
(三)强化资金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验收考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按规定配合做好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收回及终止、撤销项目资金的追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遵守相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履行签订的项目合同绩效目标,项目结项后开展绩效自评,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按照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落实项目资金到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主体责任。
(五)按规定做好项目结余资金的盘活使用工作,对终止、撤销项目资金按原渠道主动缴回。
(六)建立专项资金及项目申报、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七)做好项目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级科技专项计划有: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省与中科院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计划、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吉林研究院咨询研究专项计划等,以及向吉林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注资等。主要是:
(一)基础研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开展“从0到1”的原始创新研究,强化基础研究的应用导向和原创导向,推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技术问题突破。
(二)技术研发。以国家使命、吉林所需作为科技攻关方向,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最急需、最紧迫的技术需求,开展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共性技术研究,推动我省传统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
(三)成果转化。支持开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产业化开发、应用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场化、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产业“成品”和发展“结果”。以无偿资助、先投后股、股权投资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
(四)创新能力建设。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发挥创新要素支撑作用,优化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构建科技人才雁阵格局,加强顶尖科学家和青年优秀人才团队培养,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战略研究。
(五)央地创新合作。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实施中科院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吉林研究院咨询研究专项、省部联动专项以及参与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央地合作重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投入。专项资金向吉林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注资部分按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支持科技型企业实施的以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项目,重点支持中试阶段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相关政策,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计划管理单位是项目立项的责任主体,按规定通过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征集、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立项。结合项目属性、资金规模、评审结果及产出效益等,采取前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先投后股等多元化方式,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另行制定细则或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禁止事项。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指南发布。专项计划管理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发布,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专项科研任务可根据实际单独发布。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市(州)、县(区)科技部门及中、省直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专项计划管理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评审论证和储备、基地(平台)认定和考核评估、限项查重比对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项目储备工作。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5月底前,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提报。9月底前,省科技厅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中央和省级统筹),结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前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专项计划管理单位履行规定程序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由省科技厅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审定。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完成项目公示、储备入库、下达立项计划、签订任务书等工作,省财政厅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资金额度不低于专项年度资金预算的70%(不含中央资金),其余资金应在下年度6月底前全部下达。中央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下达。省属预算单位和政府投资基金的项目资金直接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非省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下达至省科技厅后转拨;“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由省科技厅转拨到吉林省科技创新研究院后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资金下达至省科技厅,由其转拨至联合基金专用账户,在相关方出资到位后再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拨付管理。专项计划管理单位要根据资金拨款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下达项目清单明细。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将收款信息告知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资金,协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前补助资金。立项支持的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二)后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范围自主用于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金调整。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审定;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科技、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对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大结余资金盘活力度,在单位内部统筹使用。项目终止实施和撤销或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省财政。
(二)专项计划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统计工作,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大、沉淀时间长的承担单位,给予针对性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结转资金内部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好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省科技厅可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核定和使用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具体额度根据实际需求测算核定,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规模的1%,工作经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诚信审核、伦理审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一条 账目管理。各级科技部门及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日常管理。各级科技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形成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监管。各级科技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同时,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等专项计划管理单位应分类构建专项资金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强化项目绩效评价,视项目类别、实施主体、实施周期等不同,定期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提报项目资金申请及绩效目标,专项计划管理单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省科技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同步提报总体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不得偏离实际。
第三十六条 绩效监控。省科技厅每年对专项资金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及部门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全面掌握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延续性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前,专项计划管理单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绩效自评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或报送情况不实、不完整的,省科技厅实施重点督查,下一年度申报的计划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结果应用。省科技厅应当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规定,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调整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对绩效较好的计划类别,给予适当倾斜,低效无效的,予以削减或取消。
第三十九条 财政评价。专项资金实施期结束后,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原则上不再延期。
第九章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监管要求。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市县科技部门要对本地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对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专项计划管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被终止、撤销项目,参照《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终止、撤销项目责任主体惩戒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处理结果纳入吉林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并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惩处措施。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专项计划管理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机制,通过官方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清单、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市县科技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也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等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1〕105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