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强省建设,加强吉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各学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中央资金应符合国家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用于相应方向;省级资金可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方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形成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提出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省本级实施项目资产管理,指导和督促省属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省教育厅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级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教育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配合同级教育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有关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聚焦教育全领域、全过程,精准发力,全面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学前教育。
1.补足普惠性教育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方向,支持市县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2.支持普惠性园提高保教质量:助力普惠性幼儿园提升办学质量,改善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书,为幼儿创造更优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
3.保障国家和省政策落实:保障实施国家或省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政策以及用于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
(二)义务教育。
1.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改善教育教学环境。如:校内新建、改扩建必要的校舍和附属设施,维修改造校舍、消除安全隐患,更新教学设备、提升教学环境,配齐必要生活设施、确保安全就餐和饮水条件,加强数字化建设,保障实施国家或省新出台的各类义务教育政策,支持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等。
2.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保障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支持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加强建设,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支持范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范围。
3.上下学交通安全奖补:各县(市、区)级政府是中小学上下学交通安全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校车运行情况给予资金奖补,用于各地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支出,支持边境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乘坐校车。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行为,做好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4.农村学生营养改善: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支持扩大省级计划地区,按照每人每天5元标准,核定新纳入省级计划地区的第一年资金需求。资金专门用于向学生提供健康、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三)普通高中教育。
提升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支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如:校内新建、改扩建必要的校舍和附属设施,维修改造校舍,更新教学设备、改造升级实验室,配齐必要生活设施,加强数字化建设,保障实施国家或省新出台的各类高中教育政策,支持高中学校结对帮扶等。
保障国家和省政策落实:保障实施国家或省新出台的高中教育政策以及用于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
中央资金继续按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仅能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消除“大班额”;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四)职业教育。
支持实行基于专业大类的高职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职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开展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支持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中职(含技工)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基础上,改扩建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支持省属中职(技工)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支持推进中职(技工)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
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支持学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保障国家和省政策落实:保障实施国家或省新出台的职业教育政策以及用于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
(五)高等教育。
按照《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教〔2021〕315号)实施,保障落实《吉林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支持高校用于学科建设、科研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保障国家和省政策落实,引导高校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高校建设科研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等方面。
(六)其他方面。
支持实施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的教育项目;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支持解决专门教育、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支持各级各类教育教师培训。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分配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剩余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可适当向边境地区、基础薄弱地区倾斜,充分体现优质均衡发展。
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学生人数、学校数量等基础因素原则上权重80%;市县投入、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等努力因素原则上权重2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各学段支持方向省级预算安排额度的不超过2%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由省级计提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的支出由市县统一计提、按需使用。中央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各省属公办学校,市县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每年9月底前,省教育厅制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使用范围、申报条件、时间节点、申报程序和支持方式等。省教育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确保项目储备充足、质量优良。
(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由省教育厅参照国家和省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选取相关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测算,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省教育厅负责与申报主体沟通衔接,做好查重工作,防止项目重复申报,确保资金分配精准高效。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确属教育领域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可视情况分年度支持,最多不超过3年确保资金集中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十七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 5月底前,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方向,由省教育厅采用项目法分配,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成熟度等,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对于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地方,可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方向,由省教育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市县教育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具体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9月底前,省教育厅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教育厅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带任务清单下达市县。中央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教育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教育厅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教育厅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国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具体支出科目包括:503机关资本性支出、504机关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50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主体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资产管理主体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教育厅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教育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省教育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教育部门(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四十四条 省教育厅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主管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教育厅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不再重复设立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57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6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