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加强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关于印发支持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承接示范区总体方案明确区域内的优势产业转移项目及服务产业发展所实施的开发区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工作的总体要求,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公示、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属地发改部门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发改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发改、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组织项目筛选、审核、做好项目库储备管理及备案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杜绝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负责对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
(五)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及申报工作。
(二)及时通知发改部门专项资金指标下达情况,配合同级
发改部门适时提报用款申请,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发改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自评和竣工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产业类项目。按照示范区总体方案确定的区域承接转移产业定位,支持承接省外转移的医药健康、农产品和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绿色载能、现代化工、现代纺织、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新型能源材料等战略产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转移入驻园区企业为实施主体,为企业发展实施必要的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电、供热、供气、供排水、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服务园区产业发展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三)省委、省政府布局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相关业态。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在年度资金预算内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
(一)对使用贷款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产业类承接转移项目以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方式给予支持,项目单位可自行选择一种支持方式,每个企业年度内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二)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建设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依托同一建设内容、同一关键技术等同一核心内容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对已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并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具有良好信用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无失信行为。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为示范区总体方案印发后承接的省外优势产业转移项目,项目应纳入省级项目库,且经属地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规模需达到一定标准,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建设项目且实际已完成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开发区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要具备一定的支撑能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对企业已获得支持的转移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次投资的补链、强链、延链的单体产业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相关部门分级审核:
(一)县(市)辖区内单位申报材料,报县(市)发改部门初审。县(市)发改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市辖区(开发区)内单位申报材料,报地市发改部门审核,地市发改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 每年5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 每年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用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适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根据下级部门提报的用款申请,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省财政厅结合项目资金指标及时核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加快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属地发改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条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发改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发改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发改部门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制定相应区域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省发展改革委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发改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编入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资金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产业〔2024〕36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