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领域建设发展,加强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体系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主体培育及市场拓展,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精准科学、目标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项目计划由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五条 省工信厅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工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工信、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工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级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工信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工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主要用于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发展质效;以及云平台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拓展市场,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
(二)支持产业集群发展。主要用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创建与培育,集群核心区(集聚区)培育,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培育,支持集群内头部企业牵头实施的攻关项目群(包括相关研发、产品推广等),培育形成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集群集聚发展格局。
(三)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主要用于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链“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韧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落实国家支持产业基础再造相关政策。
(四)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主要用于药品(含原料药)、医药健康设备(含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中小企业培育。主要用于推动中小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及市场拓展,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和改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技能培训等服务,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六)支持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等方面,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
(七)支持其他工业发展事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重要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交办的需“一事一议”事项。
第十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支出方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事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标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中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一)贷款贴息。按照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或按照企业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予以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利息总额。
(二)担保费补助。按照项目融资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实际担保费率给予担保费补助,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事后奖补。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工业产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予以奖补,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购买支持中小企业培育中的创新创业、人才技能培训等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和据实结算等方式进行分配。中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一)项目法分配。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工信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成熟度等,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对于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地方,可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具体事宜以各支持方向实施细则为准。
(二)据实结算分配。依据实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车辆类型、动力类型、续驶里程以及车辆用途等关键数据,结合既定的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培育方向省级预算安排额度的不超过1%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由省级计提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确定年度申报范围、支持重点、扶持条件、上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五条 根据通知要求,市县工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域内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附相关申报资料),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通过成立专家审核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对象和资金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九条 5月底前,省工信厅根据工业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9月底前,省工信厅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工信厅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中央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进行管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工信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工信厅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工信厅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工信厅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工信厅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工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省工信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工信部门(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信厅审核汇总。省工信厅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三十六条 省工信厅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工信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工信厅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中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在此基础上,省工信厅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工信厅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编入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项目申报、储备、资金下达时间等,按照实际情况执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印发的《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1〕1056号)、《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1〕1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