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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通知(吉财综指〔2025〕932号)
发布时间: 2025-12-16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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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541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243076万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补助资金,执行中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26年,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2210113城中村改造”科目,其中,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四、市县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省级主管部门。请你市县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5125


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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