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市民安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市民安居)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市民安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财政资金。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简称“安居补助资金”)、住房消费奖补资金、“好房子”示范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简称“好房子财政贴息”)。
第三条 安居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住房消费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开展普惠性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公寓)消费券补助和贷款贴息的事后奖补资金;好房子财政贴息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建设的“好房子”示范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 省住建厅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提出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省本级实施项目资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住建及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省住建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细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省住建厅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住建厅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省住建厅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住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住建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安居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向省住建厅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住建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安居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因素法分配,以适当补助方式支持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一)住房保障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十一条 住房消费奖补资金主要通过事后奖补的方式支持鼓励市县开展普惠性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公寓)消费券发放和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好房子财政贴息主要通过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市县打造“好房子”示范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和方式,由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安居补助资金。每年9月份,省住建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市县开展项目储备,并形成全省项目库。根据国家申报计划任务通知要求,省住建厅牵头组织各市县申报项目计划,市县应结合成熟度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填报。在此基础上,省住建厅进一步筛选核查市县申报项目,汇总形成全省初步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列入全省初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复核,配合省住建厅形成全省项目上报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后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第十五条 住房消费奖补资金。每年10月份,省住建厅组织市县申报当年发放住房消费券和贷款贴息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需求;次年1月份,省住建厅组织市县申报上一年度发放住房消费券和贷款贴息情况,审核认定奖补对象和金额。
第十六条 好房子财政贴息。每年10月份,省住建厅组织市县申报当年“好房子”示范项目贷款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需求;次年1月份,省住建厅组织市县申报上一年度“好房子”示范项目贷款情况,审核认定财政贴息对象和金额。
第十七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
第五章 分配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安居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各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其余作为奖励资金,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并结合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按任务量分配部分与奖励资金分配比例主要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结构研判确定。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租赁补贴补助资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根据我省上报国家计划数计算。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上年度结余的租赁补贴资金,在计算分配当年补助资金时予以抵顶。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政策允许范围内市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根据我省上报国家计划数计算。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全省年度内城中村改造计划任务只在一个城市实施的,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根据我省上报国家计划数计算。
其中,市县有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层数是四层及以上)完成加装电梯任务的,加装电梯补助标准为市县财政补助电梯购置(包括设备采购费、安装费、调试运行费、验收费等,不含土建费、管线改迁费及其他配套费用)资金的50%,但最高不超过全部电梯购置费用的20%或10万元/部。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棚户区城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根据我省上报国家计划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和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调节系数,参照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及因素进行调节分配。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绩效评价加权百分制结果得分80分以上的市县参与奖励资金分配,低于80分的市县不参与分配。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依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审核认定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加权百分制结果在95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至95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5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85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调节系数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或预算一体化系统转移监控模块支出情况设置,强化上年预算执行进度考察。12月末支出进度在90%(含)以上的,支出进度调节系数为1;支出进度在80%(含)至90%之间的,支出进度调节系数为0.9;支出进度在70%(含)至80%之间的,支出进度调节系数为0.8;支出进度在60%(含)至70%之间的,支出进度调节系数为0.7;支出进度低于60%的,支出进度调节系数为0.6。
第二十四条 住房消费奖补资金为据实结算的事后奖补资金。对出台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给予财政贴息、住房消费券补助等促进住房消费政策的市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支出补贴金额50%补助,其中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市县对引进人才、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给予贴息、补助或补贴的,按照当地普惠性政策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支出补贴金额全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好房子财政贴息为据实结算的事后奖补资金。对2025年和2026年符合条件的“好房子”示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用于示范项目建设而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0.5%的财政贴息,在贴息资金总量限定内,合理设置单个“好房子”示范项目最高贴息限额,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市县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七条 5月底前,省住建厅根据房地产高质量发展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9月底前,省住建厅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住建厅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住房消费奖补资金和好房子财政贴息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安居补助资金按国家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州级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指标明确到具体项目。市县在分配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住建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安居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住建厅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住建厅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住建厅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不足两年的安居补助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应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第四十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安居补助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应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第四十一条 除住房消费事后奖补资金可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外,各级财政、住建等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国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具体支出科目包括:503机关资本性支出、504机关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50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
第四十三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四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项目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十六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财政和住建部门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财政和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住建厅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住建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五十条 省住建厅在提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住建部门(或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住建厅审核汇总。省住建厅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五十一条 省住建厅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1—7月份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五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县住建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住建厅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初形成上年度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和评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于每年2月28日前(以实际通知为准),将涉及中央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报送国家相关部委。在此基础上,省住建厅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住建厅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编入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 安居补助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县住建部门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评价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审核认定。
(二)绩效评价自评表经省住建厅审核通过后,市县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省住建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三)省住建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7日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全省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会同省住建厅于每年2月28日前(以实际通知为准),将涉及中央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安居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
第五十七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省住建厅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调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笫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的《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0〕702号)和《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5〕9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