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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高质量运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8-29 09: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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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高质量运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强城市高质量运行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2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高质量运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指导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提出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省本级实施项目资产管理,督促市县住建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住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住建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

(三)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四)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五)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住建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指导同级住建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资产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污水管线、供水管线、雨水收集、城市内涝积水点治理等道路附属设施;

2.燃气管道设施;

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4.再生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5.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6.生命线安全监管平台建设;

7.省级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编制;

8.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大市政类项目。

(二)城市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项目:

1.超低能耗建筑;

2.绿色低碳建筑;

3.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土壤源热泵、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工业余热等低温热能热泵、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耦合供热项目等;

4.采用一定比例绿色建材的建筑。

重点支持在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等公益性领域建设的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项目。

第十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支持。其中: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生命线安全监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支持项目年度投资的60%,单体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2.其余类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支持类型项目年度投资的30%。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单体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0-3000万元之间的,单体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50万元;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单体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招标推进的项目,按照预算评审或合同金额安排。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大市政类项目补助方式和标准等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

(二)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项目。对于新改扩建时采用上述技术的,在申报指南中区分技术类型、按建筑面积给予项目建设单位适当补助。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支持类型项目相比传统技术增量投资的50%,单体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省级预算安排额度2%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并由省级计提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对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或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超出项目批复建设期限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等工作,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并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市县住建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应认真组织审核项目材料,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并且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须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七条  5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城市高质量运行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并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省本级相关工作经费支出相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批复。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核拨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据实核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住建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住建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产管理。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国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具体支出科目列:503机关资本性支出、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50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

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三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项目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六条市县财政和住建部门要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住建部门(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住建部门(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汇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住建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汇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如未实现核心绩效指标,资金评价等级原则上不高于“中”;如支出进度低于80%,原则上不得评优;如支出进度低于50%,资金评价等级原则上不高于“中”。对评价结果为“优”和“良”的市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为“中”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评价结果为“低”和“差”的,3年内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调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1231日。2025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储备、下达时间等事项,按照申报指南执行。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吉林省城市更新改造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24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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