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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财教指[2015] 1603号
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5] 380号),现提前下达
你县(市)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5809 万元,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此项指标列2016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 “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待201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提前下达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2]27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各地要严格规范管理,规范食堂供餐,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及时将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学生数、食谱及价格要分校定期公开。
四、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按
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天4元和全年20
0
天计算,不足部分2016年下达。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发放天数核拨补助资金,切实保证学生在校的营养改善需求。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资金要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提前下达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吉林省财政厅
2015
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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