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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3 09: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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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非税〔2013〕1153号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和公益效益,我们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3 年12月18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和公益效益,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2]1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入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包括省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全省各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缴入省级财政,除按规定分配给市县外,留归省级安排使用。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留归省级安排使用。
第五条   缴入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 10 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省级财政部门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
(三)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 15 日前,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缴款金额,将彩票公益金缴入省级财政。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20 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四)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 30 日内将应分配给市县的彩票公益金下达给市县。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省政府批准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抗震救灾、扶贫救助、老年人、环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公共安全、红十字事业等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省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批复,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八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材料;
(二)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有情况,分别列入省本级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
(三)在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后,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部门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编制、审核和批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省级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当完整、准确、细化。省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应当对预算年度彩票销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科学测算彩票公益金收入规模,分别编制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省级体育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系统将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
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包括省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编入省本级使用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凡属于基层单位的支出,不得留在部门本级,不得在预算执行中分解和下达,进行“二次分配”。补助市县支出要细化到具体市县、具体项目,并将对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市县。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项目库,增加项目储备,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并对资助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应当有依据、有标准、有数量。安排依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和省政府明确的支持方向。特殊事项或重大项目,应当先行报送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单项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购建和大型修缮等项目,部门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对项目数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具体用途。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收支平衡。严格控制结余结转规模,确有特殊原因需预留的,应当提报有关依据和说明。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代会审议。
第十八条   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部门进行批复。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资金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时,需提出资金分配具体意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公益金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彩票公益金。省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列省本级支出预算;补助市县的彩票公益金,列转移支付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应当做好预算执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预算批复后省级财政部门能够尽快将彩票公益金拨付到位。
彩票公益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4 月底前,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强化支出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监管,跟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彩票公益金资助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 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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