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省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国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取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公办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将该收入作为自有资金、事业收入核算和使用。
二、按照《中央设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分别缴入“10304275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10304275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科目。
三、对已经缴入财政专户、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其他账户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专户资金由相关幼儿园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缴库级次划转至同级国库;存放于幼儿园单位账户的收费资金,一律清缴至同级国库;对已作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核算的收费收入,应当同步调整核算。
四、在规范收费管理时,要做好与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衔接。按规定免除的学前一年保育教育费不纳入收缴和缴库范围;幼儿园按规定仍可收取的其他年级保教费、住宿费,应当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因免收政策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按照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通过财政补助渠道安排,不得以“补助”名义将应缴库的收费收入留存幼儿园使用;对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地方自行扩大免费范围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不得挤占应缴库收入。
五、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执行。
六、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要将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缴库、截留占用挪用收费收入、坐支收费收入、私存私放收费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