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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学前、普通高中及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吉财教〔2026〕622号)
发布时间: 2026-08-31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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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三个学段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明确如下。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依据学校(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省级财政通过定额补助方式,引导推动各地建立完善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保障基本、动态调整。在维持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专款专用、规范透明。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吉林省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二、学前教育阶段

(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650元。省级财政对按要求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且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市(州)、县(市),按省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全省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符合《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消防安全、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保教费按照各地教育、财政、发改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40元。省级财政对按要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且补助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市(州)、县(市),按省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五)支出范围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应用于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支出,包括:幼儿园围绕保教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发生的办公差旅、水电、采暖、教学材料、玩教具的购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维修维护、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等。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六)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

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省级财政对按要求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且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市(州)、县(市),按省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七)支出范围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应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等。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八)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生每年3000元(含免学费补助2000元)。各市(州)、县(市)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成本差异、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省级财政以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标准)为基数,对各市(州)、县(市)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达到3000元的增量部分所需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九)支出范围与改革导向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应用于学校日常运行支出,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等。在使用上应体现改革和绩效导向,重点向布局调整保留的学校,向改革力度大、办学效益好、就业质量高、校企合作紧密的学校倾斜。在体现公平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补助机制,对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学校实行差异化补助,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十)预算管理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测算所需资金,足额编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落实。已制定高于省定标准的地方,不得重复补助,应做好省级资金与本级政策的统筹衔接。

(十一)区域统筹与调剂使用

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可在确保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各学段学校(幼儿园)办学规模、实际需求和经费使用效益等因素,对同一学段公办学校(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进行适度统筹与调剂使用,重点向办学规模较小、运转困难或办学条件薄弱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倾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资金不纳入统筹调剂范围。省级财政对各地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政策的考核以市(州)、县(市)为整体进行,不针对具体学校。

(十二)绩效监督与奖惩机制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强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各环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财政将结合工作安排,对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各学段全年实际拨付的用于生均公用经费方向资金总额是否达到省定标准要求。对未达标的地区,视情况扣减其相关补助或奖补资金;对执行有力、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效益显著的地区,在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直接挂钩。

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用好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年度执行中视情况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对发现的虚报冒领、套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责成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政策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我省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吉财教〔2018〕1145号)、《关于建立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9〕530号)、《关于完善我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财政补助制度的通知》(吉财教〔2022〕833号)、《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定额补助制度的通知》(吉财教〔2015〕191号)、《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定额补助标准的意见》(吉财教〔2017〕842号)、《关于建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吉财教〔2016〕17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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