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省直部门:
按照省级零基预算改革方案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现将《吉林省中央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中央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吉林省中央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省零基预算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效调动省和市县财政两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结转资金是指在当年尚未执行完毕或因故未执行,且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尚未列支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资金管理。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任务)实施期已结束、项目(任务)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造成工作提前终止,不需要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为提高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依据资金属性、管理需求及政策导向,从不同维度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按资金类型不同,分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具有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用于调节地区间财力配置的转移支付,上级不规定专门用途或使用方向,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除财力性转移支付外,其他均归类为具有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进行管理。
按资金来源级次不同,分为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其中,对于中央资金,需区分中央是否已经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或工作任务。
按省级对资金分配方式不同,分为按因素法分配和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按项目或任务状态不同,分为项目或任务已完成以及项目或任务未完成的资金。
第四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如下: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分类清理机制;组织开展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统计和分析工作,提出统筹使用方案;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清理上交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与监督检查。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执行跟踪,定期分析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沉淀原因,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确保清理工作与项目实际状态匹配;配合做好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盘活和统筹使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部门职责如下: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统计和分析工作,提出合理合规、切实可行的盘活和统筹使用意见;及时上交应清理的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备案和跟踪问效。
市县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管理项目的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核查,报送资金执行进度,说明资金沉淀原因,提供项目执行佐证材料;配合做好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盘活和统筹使用工作;及时上交应清理的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本单位具体项目的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核查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报送清理盘活申请,做好应清理的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上交或统筹使用工作。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可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平衡预算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由项目单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调剂。若因政策调整导致资金确需变更用途,需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包括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的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以下规定管理:
按省级分配方式为项目法且项目已完成的,中央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或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结余金额的40%比例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60%比例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按省级分配方式为项目法且项目未完成的,已经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或工作任务的中央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后,结合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意见,按规定甄别返还、调剂或上交中央财政;未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或工作任务的中央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后,结合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意见,按规定调剂或统筹使用,或上交中央财政;省级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确需支出的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按省级分配方式为因素法且任务已完成的,中央和省级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或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省级分配方式为因素法且任务未完成的,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或工作任务的中央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后,结合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意见,按规定甄别返还、调剂或上交中央财政;未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或工作任务的中央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后,结合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意见,按规定调剂或统筹使用,或上交中央财政;省级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具有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除项目或任务已完成的中央结余资金和按因素法分配的任务已完成的省级结余资金,市县一律不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资金。
第十二条 为有效保障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所支持项目或任务,对于省级财政收回的中央资金,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逐项分析项目或任务未完成原因,提出精准高效的盘活使用意见。
对于中央有明确考评要求的,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属于履行合同约定、政府采购等特定项目,以及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项目已实施但因客观原因未列支的项目,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可据实向省级财政申请返还。
第十三条 对于明确“专款专用”的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即使项目或任务已完成,也需按规定用途统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清理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及时核对分析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按照要求逐项梳理需清理的转移支付项目,列明预算科目、金额等信息,并于5月底前完成发文收回资金工作。对于当年仍需下达同一地区延续性资金的,可在下达当年资金时直接抵减应清理额度,不再发文收回。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指标文件录入、冲减支出、缴回资金确认核销等数据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收到指标文件后,按照国库库款调拨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上交或结算。实行按进度拨款的资金,已调拨资金的收回流程,按照《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按进度拨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库〔2025〕613号)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本级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归还资金时,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补助预算收入—上级调拨”科目,贷记“资金结存—库款资金结存”科目。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下级政府财政缴回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与下级往来”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库款资金结存”科目,贷记“补助预算支出—调拨下级”科目。
第五章 结转结余规模控制
第十八条 加强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管理,合理编制当年支出预算,精准测算支出需求,对预计当年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项目,不得编入年度预算,特别是对实施周期超一年或可以跨年度支付的项目,需根据年度实际支出需求,合理安排分年度支出计划,避免资金一次性下达导致沉淀。
第十九条 强化预算执行监控,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时跟踪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预警资金滞拨和挤占挪用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执行进度缓慢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收回并统筹调剂用于急需项目,减少资金闲置。资金下达半年后,对执行进度低于40%的项目,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省级按照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省级按照因素法分配的,由市县按照资金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结转结余规模控制,充分发挥财政评审作用,精准核定项目预算,对于实际支付所需总金额小于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调减已下达资金,避免资金沉淀和“报大建小”套取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所支持项目和任务的验收和考核工作,科学合理设定实施期限,并严格按照时限组织验收考核,对已完成的要及时收回结余资金,对超期未完成的要提出调整优化意见,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第二十三条 要与绩效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率。对长期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规模较大、占比较高的地区和单位,要降低绩效评价档次,减少以后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额度。对转移支付资金整体支出进度较低的,将减少省级预算安排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在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不按规定上交或统筹使用资金,以及资金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资金实际,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其结转结余按原规定管理,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