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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稳妥衔接全国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拟对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前期,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调研测算,与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元。
二、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保持不变,仍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三、同一排放口计征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执行,暂不增加计征项目数量。
征集时间从即日起至7月16日。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电子邮箱:jlscztszc@163.com
传真电话:0431-88553937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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