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规范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各预算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或计划,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的合规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包括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支出政策;新增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的财政支出项目;已经确定并处于实施期内的政策或项目,因政策、支出标准、支出结构、支出方向调整而发生的新增支出。符合上述情况的都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未开展绩效评估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
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
事前绩效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
在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预算部门是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的事前绩效评估规章制度。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三)配合省财政厅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和财政再评估。
(四)按照省财政厅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事前绩效评估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事前绩效评估规章制度。
(二)指导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审核部门提交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四)必要时可会同部门共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单独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再评估。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与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部门职能和规划相关;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绩效目标是否明确;与部门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是否一致;是否与政策、项目内容高度相关;是否与申报预算的资金量相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实施单位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
(五)筹资的合规性和可行性。主要评估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是否匹配;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有类似项目资金重复投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法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将全部成本和预期效益对比分析,进行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预算支出安排的比较,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其他评估方法。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审核预算部门形成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果采取百分制,其中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不含)为“良好”、70分-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70分为“较差”。
第十一条 审核结果应用:
(一)对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环节。
(二)对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为“一般”的,退回部门,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
(三)对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为“较差”的,不进入预算编审下一环节。
第六章 财政再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可自行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再评估(以下简称再评估)。
第十三条 再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网络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是指邀请行业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提供专业支持。
(二)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三)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和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了解政策、项目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和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益相关方的社会公众,通过听证、询问等方式参与再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一)确定评估对象。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预算编制需要、年度重点(项目)支出确定再评估对象。
(二)成立工作组。成立再评估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具体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组建专家组。根据需要,再评估工作组可依据项目内容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
(五)印发通知。印发通知书,告知评估对象、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部门”)再评估相关事项、时间安排、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联络人等。
(六)收集审核资料。申报部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工作组通过网络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对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报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七)现场调研。根据需要,再评估工作组可开展实地调研,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等,将现场情况与提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申报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八)综合评估。工作组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调研,并征求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评估结论,撰写再评估报告。
第七章 再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再评估结果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其中,“建议部分支持”的,需在结论中明确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再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本)
1-1.事前绩效评估政策(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3.XX政策(项目)事前绩效再评估报告(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