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省级部门整体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水平,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吉财预[2017]3号)要求,结合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共性指标考核体系中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考评内容和标准”,省财政对91个省级部门(单位)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2018年,省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部门进一步增强绩效意识,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充实预算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督促指导工作落实,并逐步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向部门内部处室和所属单位延伸,建立起绩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是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着力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考虑预算资金管理和业务工作活动,推动了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三是部门不断改进预算管理,注重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相关重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率有所提高,如部门项目完成率、支出进度、政府采购执行、结余结转资金使用及盘活率等指标完成情况较以前年度均有一定程度提高。
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部分部门对绩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意识不强,部门内部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造成绩效评价工作进度缓慢。二是绩效目标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年初绩效目标内容比较简单,指标值偏低,大大降低了评价工作的实际效果。三是项目自评质量不高,存在以填报自评表应付了事、项目自评率较低等情况。四是针对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二、绩效评价结果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如下:省政协办公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27个部门被评为“优秀”等次,占被评价部门总数的30%;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民革、省生态环境厅等31个部门被评为“良好”等次,占被评价部门总数的34%;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住建厅等32个部门被评为“一般”等次,占被评价部门总数的35%;省药监局1个部门被评为“较差”等次,占被评价部门总数的1%(详见附件)。
三、激励约束措施
按照《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和《吉林省省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案》(吉财预[2017]3号)有关规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部门,省财政在安排2020年部门本级预算时,按8%和5%的比例一次性核增部门公用经费;对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部门,省财政在安排2020年部门本级预算时,按5%的比例一次性核减部门公用经费。
特此通报。
附件: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