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30号)要求,2021年,对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重点用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基金监管、支付方式改革(DRGs试点)和提升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主要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医保扶贫与乡村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参保人数和贫困人口数量以及相关工作绩效指标等因素进行分配。经测算,现核定你地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2812万元。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执行中该项指标列2021年政府收支省直支出功能科目详见附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市县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二、工作要求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