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厂办大集体改革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财产业指〔202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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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9〕35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现下达2020年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加强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
二、执行中,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收入列“1100308”,支出列“2080602”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
三、此项资金使用省级预留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安排,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004抗疫特别国债”,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抗疫特别国债支出预算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管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该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四、此项资金属于预拨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各市(州)、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清算方式,由财政部吉林监管局进行审核,依据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
五、为加强全过程财政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对照绩效目标,认真组织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0年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厅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省人大预工委,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