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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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资环〔2020〕343号)、《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吉财资环〔2020〕342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水环境区域补偿结果的函》(吉环函〔2022〕257号)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的函》(吉环函〔2022〕285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3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531万元(具体明细及科目见附件)。包括:
(一)支持纳入中央生态环境储备库的项目资金1112万元,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支出。
(二)对获得生态环境部第六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市县给予奖补资金1000万元。
(三)对部分跨界考核断面连续2年达标的市县给予奖励资金3419万元(其他市县另行下达)。
请你市(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快组织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