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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22〕498号)
吉财资环指〔2022〕498号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资环〔2020〕343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单位专项资金17425万元,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等方面支出。(具体明细及科目见附件)。
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快组织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
附件:1.2022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22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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