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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12 19: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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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教指[2017] 449号
 
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7] 25号),根据2016—2017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定2017年你市(州)、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5229.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759.5万元,省级资金1470万元;已提前下达补助资金440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932万元,省级资金1470万元;本次下达中央补助资金827.5万元。此项指标列2017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列“30308助学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含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5∶5比例分担。各级财政要与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将贫困家庭寄宿生数分解到校,做好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附件: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7 年6月28日
2017年寄宿生生活费表449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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