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吉财农指【2023】943号
关于调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吉农计财函[2023]17号),现调整你市县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0万元。补助市县支出: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州)、县(市)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
一体化试点)分配明细表
2.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附件:
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1.5亿元)20230105.xlsx
附件:1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分配明细表.xlsx
附件:1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分配明细表.xlsx
责任编辑:
财政厅_农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