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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农村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6〕253号)
发布时间: 2026-05-22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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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0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请下达2026年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吉农计财函〔2026〕18号),结合提前下达资金情况,现下达你部门(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36150万元(详见附件1)。

执行中,省级支出部分预算分类科目(详见附件);市县支出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农业农村”,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纳入惠民惠农资金管理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要保持“惠民惠农监管资金”标识不变,补贴资金接入惠民惠农资金监管平台支付至个人或主体。

上述指标执行按进度拨款,请你部门(单位),市(州)、县(市、区)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切实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及时申请和拨付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农村部分)分配明细表

      2.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2026年度)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2日

吉财农指〔2026〕253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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