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25〕220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吉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吉财建〔2025〕113号)等国家和省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5日
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吉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吉财建〔2025〕113号),参照《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预、决(结)算及专项资金评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助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服务期内,第三方机构需在省财政评审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上完成登记注册,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
(一)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
(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内容包括: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必须为评审系统登记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相关专业同一名评审人员不同一时间评审两个及以上财政评审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五)到(七)款要求;近3年无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接受本办法管理;廉洁承诺函;
(六)第三方机构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的信用记录查阅结果截图;
(七)第三方机构授权分支机构承担投资评审业务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唯一授权书》,分支机构执业证书、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及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变更评审人员需提供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身份证和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重新在评审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 业务委托
第七条 采购限额以下的小额零星项目评审,由省财政厅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一阶段第三方机构名单,采用直接选定等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第三方机构。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选定结果,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八条 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评审,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法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中止委托。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设计、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监理、检测、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服务的;
(二)与上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四)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单位基建、会计顾问或代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五)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需要回避的。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评审的形式分两种:
(一)承担项目整体评审工作;
(二)承担项目部分内容评审工作。
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全过程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并保证评审结果合法、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类型和特征,制定评审方案,认真落实质量控制制度。评审人员、复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独立执业,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十二条 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结论。
(一)预算评审
1.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10天内完成。
2.送审金额3000万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15天内完成。
3.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20天内完成。
4.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
(二)决(结)算评审
1.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结算、决算各15天内完成。
2.送审金额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结算、决算各30天内完成。
3.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各45天内完成。
4.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
评审时限指自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资料移交完次日起至第三方机构提交评审报告之间的时长。如因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材料、反馈意见、参加核对和结果确认等原因延误时限,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相应评审时限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向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收集,第三方机构不得单独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到工地现场踏查、查账、会商等,应在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退回第三方机构修改或重审。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出现重大情况、争议问题等,应及时与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视情况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保证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的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第三方机构不得对外泄露项目评审资料和信息。第三方机构在开展涉密项目评审时,应与被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归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指标分析、预算与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或工程量计算书、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询价记录、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评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等。
第十九条 结算评审归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指标分析、结算与预算、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定价单、计价文件软件版、中标价计价文件软件版、工程结算送审计价文件软件版和评审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评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送审报告、反馈意见等。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归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审定投资额及审减(增)原因、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历次审计稽核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反映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底稿、反映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情况底稿、反映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底稿;
(三)相关附件,包括评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资金来源文件、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调整事项、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送审报告及相关附件等。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妥善保管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交付的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任务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料移交回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返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将项目评审资料分类整理成册,全部内容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移交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存档。评审成果移交并不解除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质量所负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部门(单位)支付费用。第三方机构不得再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评审费用包括基本付费和审减付费两部分。基本付费采用分档累进计算,审减付费按相应标准计算。支付依据为评审费用计算表、评审委托合同和评审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评审费用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费用付费额依据评审项目的送审值和相应付费标准计算(详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委托付费标准”)。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费用付费额=〔送审值×相应费率(分档累进)×付费比例+审减值×相应费率〕×时效比例
第三方机构评审工作实际付费与时效挂钩。按时完成、超时20%、超时60%,分别按100%、90%、80%计算实际付费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业务为技术咨询类,属于综合付费项目的,具体标准为:
专家论证、会商,项目核查、检查等,注册一级造价师、高级工程师800元/天,注册二级造价师、工程师500元/天,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300元/天;连续工作三天以上的,从第三天起按上述标准50%计算费用;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费和交通费由委托方凭据一并支付。
会计师系列按省财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成果文件经审计或巡视发现综合误差率预算达到5%(含)、结算达到3%(含)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费用,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不予支付;已支付评审费用的,第三方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审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征集入围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二阶段合同授予管理,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机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发现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为非评审系统登记人员;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机构名称、登记人员等要素信息的变更申请;
(三)累计2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业务且无正当理由;
(四)评审业务下达后,超48小时未响应且无法与之联系而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评审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过程中,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全省财政系统内通报,并报告行业监管部门:
(一)发现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
(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等,借项目评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业务委托;
(四)评审系统登记提供不实资质材料,作出虚假承诺;
(五)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转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制度;
(七)项目评审成果文件经审计或巡视发现综合误差率预算达到5%(含)、达到超3%(含)以上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在评审业务中,有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任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省财政厅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规定,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对第三方机构开展廉洁风险教育,督促第三方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在实施财政委托的评审业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执业风险防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时,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对外委托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委托付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