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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14 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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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联发〔2022〕3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规范我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

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包括费改税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第四条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城市出租车等属于市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地应逐步建立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健康稳定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本地财力状况,落实相关资金和政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作为引导性资金,激励地方主动作为。

第二章 费改税补贴部分

第六条 “十四五”时期各市县的费改税补贴部分资金额度我省“十三五”时期数额执行,不做调整。

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线路,下同)经营者,分配时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合规运营总里程为基数,加权平均分配资金,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第八条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岛际和农村水路经营者。

第九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出租车司机,分配时由各地综合考虑出租车车辆数、运营里程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

第三章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第十条为推动农村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资金按照我省“十三五”时期实际执行数的比例系数全部直接拨付各市县。

第十一条为提升城乡道路客运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提高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

市县在确保建制村100%通客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资金总体额度情况,采取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的办法,对实施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公交车(首次落籍)的一次性车辆购置奖励、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确定具体支持额度。为巩固边境空心村100%通客车成果,推动兴边富民,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边境空心村公交化改造新能源公交车每车每年一定额度的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对拓展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由各地根据客运站实际运营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完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支持内容后,剩余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保障建制村100%通客车、春耕秋收等特殊时段运输服务保障运营补贴、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建设农村物流网络、完善设施设备、建设智能化调度与管理系统、安装交通一卡通机具、运输服务品牌建设等。

第十四条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

第四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第十五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省级除按规定给予国家公交都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励后,剩余资金按照“十三五”时期实际执行数的比例系数全部拨付地方。

市县应结合本地资金总体额度情况,采取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的办法,对参与完成全域公交建设的运输企业、新能源城际公交运营补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贴、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出租车每年每台充换电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确定具体支持额度。

完成上述规定的支持内容后,剩余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推广新能源(含氢能源)汽车、公交票价补贴、全域公交创建、绿色出行城市创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出租车司机之家建设、公交首末站建设及改造、客运站拓展货运物流功能、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建设农村物流网络、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及信息化项目、完善城市公交安全设施设备、客运站远程视频监控、安装交通一卡通机具、运输服务品牌建设、城市公交适老化改造等。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  继续实施县市长负责制,各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于2022年10月31日制定本地“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明确本地资金申报程序补贴标准、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将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收回当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并缩减下一年度资金额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取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二十市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我省考核办法,“十四五”时期末考核结果与“十五五”时期资金分配挂钩。我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考核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第二十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相关项目和财务报表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质量及使用效果负责,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补贴资金。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公示和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要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 2020年尚未使用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退坡资金,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贴、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

    第二十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委省政府决策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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