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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税〔2024〕558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税〔2024〕55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各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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