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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以前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吉财粮指[2024]448号)
关于收回以前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吉财粮指[2024]448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146号),各市县获得2024年补助资金与商务部牵头开展的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依据省商务厅意见,现收回你市县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992万元(详见附件1)。
请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见附件2)和补助资金额度,协调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收回情况表
2.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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