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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05 16: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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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2023664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吉林全面振兴增势赋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外,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举措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3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具体优惠比例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发展情况、类似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科学确定采购项目落实政策的具体方式和实施形式。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每年331日前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人通过合理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科学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落实。财政部门将结合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重点工作安排,联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压紧压实政策落实主体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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