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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2)》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26 17: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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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2022454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2)》的要求,为进一步营造我省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2

吉林省财政厅

2022531

附件:

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2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我省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做法,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2)》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积极应对2022年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复工纾困,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打造稳定、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保障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工作任务

(一)破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隐性壁垒障碍。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内容,修订完善《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进一步破除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隐性壁垒障碍,营造我省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公开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情况。全省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总金额、具体采购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公示网址等。(责任单位:各级主管预算单位)

(三)积极申报绿色采购试点城市。根据国家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助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支持长春市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范围,着力打造我省宜居、绿色、低碳城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长春市财政局)

(四)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范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优化完善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功能,依法启用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抽取和专家履职评价功能,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建设。(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五)升级改造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归集整合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同时,将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有效提高我省政府采购透明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扩展政府采购融资服务范围。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商城“流水信用贷”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金融服务。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代替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保险业务,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履约能力。(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七)制定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规范。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入驻条件”,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运行规则》,实现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一张网”。完善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全流程电子化功能,依法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制定《吉林省畜牧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创建“吉林畜牧行业馆”,推动政府采购互联网平台优势与吉林畜牧行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各级财政部门、各集中采购机构)

(八)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在长春市、长春新区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指导吉林市、延边州等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试点工作,推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实现“招、投、开、评、定”等各环节全流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市财政局、延边州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

(九)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范围。建立“专业高效、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在已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单位范围。市属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至上级集中采购机构集中开展,促进我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良性竞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各集中采购机构)

(十)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核查清理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规违约等问题导致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依法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同级国库。(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事关推动吉林营商环境加快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大局,对服务保障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意识,全面落实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

(二)开展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可制订本地区具体落实方案,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吉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同时要加强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政策解读,积极宣传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举措,打造稳定、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监督问责。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好本地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对政策落实不力、影响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要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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