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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金〔2022〕148号)
发布时间: 2022-02-28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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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财金〔2022〕14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长白山公安局,省内平安财险各分支机构:
   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印发的《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21〕1018号,以下简称我省《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省救助基金统一设在省级,实行集中管理、专业运营,上述六部门和单位组成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聘平安财险吉林分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为切实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救助基金应有作用,依法及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和我省《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救助基金是挽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维护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尊严的“绿色通道”,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加强救助基金管理,重在扶危救急、事关和谐稳定,反映工作作风、体现履职水平。各级财政、银保监、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以及平安财险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密切协同配合、强化担当作为,深刻领会救助基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各项工作,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真正把民生实事办实、把惠民好事办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准确把握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核心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一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管理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议事协调、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审定、对市县指导监督等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银保监、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我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平安财险开展垫付、追偿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其中,银保监机构还要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缴纳救助基金、预付费用、支付理赔款,并监督保险公司向平安财险提供垫付、追偿所需信息,以及开展救助基金政策宣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单独统计核算并及时上缴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保险公司预付或支付费用,或通知平安财险垫付救助基金,向平安财险提供事故认定书及其他垫付、追偿所需材料和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还要负责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并监督医疗机构向平安财险提供抢救费用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垫付所需信息,以及开展救助基金政策宣传;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在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保险公司预付或支付费用,或通知平安财险垫付救助基金,向平安财险提供事故认定书及其他垫付、追偿所需材料和信息;民政部门还要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向平安财险提供丧葬费用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垫付所需信息,以及开展救助基金政策宣传。三是平安财险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队伍优势和渠道优势,持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
   (二)加强资金筹集。一是按照救助基金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及以上时,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的要求,2022年暂停提取;以后年度若需提取,由省财政厅会同吉林银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暂定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1%-2%的范围内,确定当年提取比例,国家规定若有变化,从其规定。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上一年度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额划转至省财政厅开立的救助基金一级专户。
   (三)加强垫付救助。认真贯彻执行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和垫付标准,坚决做到体现兜底性、保障合理性的“应垫尽垫”。一是垫付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二是救助对象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既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也包括其他受害人。三是垫付抢救费用范围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费用,特殊情况下若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四是垫付丧葬费用范围包括尸体接运、存放、火化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埋葬以及骨灰寄存等费用,垫付单人丧葬费用最高限额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四)加强便民服务。着力提高救助基金申请领用的便捷性,坚决做到全年无间隙、全省无死角的“应垫快垫”。一是要牢牢抓住并严格落实无需救助对象提交垫付申请这个我省的创新特点和便民亮点,平安财险要制作统一制式的垫付申请书,市县网点要积极主动开展上门服务,自行填写申请书,自行向救助对象、机动车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收集所需材料,并自行提交申请,严禁超出我省《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索要材料,严禁随意增加救助对象申请门槛和办事负担,可以要求救助对象签名确认,尽最大限度便民利民。二是平安财险要严格执行“2+2”垫付办理时限要求,即一般情况下,抢救或丧葬结束后2日内完成垫付申请提交,再2日内完成申请审核、资金划转和书面告知,严禁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三是平安财险要设立全省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建立不分昼夜、涵盖节假日的“24小时×365天”值班制度,省内各分支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以及救助基金相关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信息,电话包括报案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且投诉电话要独立于报案电话、咨询电话,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受理报案、垫付申请和咨询、投诉。四是平安财险要建立完善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线上工作流程,力争实现垫付申请、受理、审核、支付和追偿、核销、数据统计等全流程线上操作,以及平安财险、救助对象、机动车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全方位线上操作,并强化手机端应用开发升级与推广,确保能够迅速高效处理全省任何地点发生的垫付案件。
  (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平安财险要严防严控道德风险,坚决做好业务隔离,严禁在开展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时发生违反我省《管理办法》规定或与救助基金无关的行为,严禁将救助基金业务与平安集团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甚至互相挂钩,严禁将购买平安集团其他业务产品或服务作为给予救助基金垫付的前提条件,及时妥善处理救助基金相关投诉和纠纷,切实加强舆情风险防范和处置化解工作。二是平安财险要做好救助基金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季度的救助基金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每年2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救助基金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工作报告应当如实记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核销、结余、管理等情况。三是各级财政、银保监、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平安财险的监督检查,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省财政厅还要以服务能力、合规能力为导向,做好对平安财险的绩效考核、对平安财险开立救助基金二级专户的监管核查等工作。
   (六)加强宣传普及。一是省内平安财险各分支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开展救助基金政策宣传与解读,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省内平安集团各网点、合作机构各网点等媒介,采取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标语、宣传视频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确保人民群众知晓政策规定、工作人员精通业务要求。二是各级财政、银保监、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开展救助基金政策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救助基金的社会认知度、满意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爱救助的良好氛围。
  三、有序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做好试点先行。在救助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后,于3月1日至31日选择长春地区、延边地区开展试点,由平安财险按照我省《管理办法》要求,受托管理救助基金,线上运行救助流程,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机制、完善管理。2月28日前在全省范围内,3月1日至31日在全省除长春地区、延边地区外其他地区内,救助基金仍采取原垫付模式,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垫付申请,财政部门划拨垫付费用,线下运行救助流程。
   (二)做好过渡衔接。对于历史上在全省发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所有救助基金垫付案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于4月8日前,扫描留存电子版档案资料,并将纸质版档案资料全部移交至当地平安财险分支机构,再由当地平安财险分支机构提交至平安财险吉林分公司;平安财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述历史垫付案件的追偿、核销申请和数据统计、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做好全面运行。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由平安财险按照我省《管理办法》要求,受托管理救助基金,线上运行救助流程,并将全省各地救助基金统一收回省级财政。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于4月8日前,将结余救助基金全额划转至省财政厅开立的救助基金一级专户。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2月28日
20220228(公开)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pdf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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