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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1285号)
发布时间: 2022-01-28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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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1〕1285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法院,吉林省统计局,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效率,逐步建立“专业高效、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集中采购竞争机制,现将我省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是落实国家“放管服”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推行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打破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受行政隶属关系的限制,实现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促进集中采购机构良性竞争,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试点范围
  开展试点工作的集中采购机构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试点工作的预算单位为长春市辖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统计局。
  三、基本原则
  按照“自主选择、有序竞争”的原则,试点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打破行政隶属关系限制,除可选择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外,还可选择试点范围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试点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预算单位的委托,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明确职责任务
  (一)采购人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在采购活动中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依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确保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二)集中采购机构严格落实试点工作职责
  试点范围内的集中采购机构要转变思想观念,优化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优势,主动服务试点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促进集中采购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试点范围内的集中采购机构在承担试点任务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等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范围内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试点任务高效落实。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统计局要统筹本系统竞争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竞争试点工作要求传达到各试点预算单位。
  (二)组织开展评估
  省财政厅将于2022年6月底组织开展对试点情况的评估工作,对集中采购机构在竞争试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主要做法和项目执行效率等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建立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奠定基础。
  六、其他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点单位不再执行《关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16〕733号),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由省财政厅负责。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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