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烟草公司辽源市公司等2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税〔2021〕128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1年12月所属期起,同意吉林省烟草公司辽源市公司、国大益和大药房吉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企业名称 |
预缴方式 |
预征率 |
1 |
91220400125158207G |
吉林省烟草公司辽源市公司 |
销售额配比法 |
— |
2 |
91220101743038659B |
国大益和大药房吉林有限公司 |
销售额配比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