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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函(吉财税函〔2021〕308号)
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函
吉财税函〔2021〕30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税务局:
2020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科学拟定契税法授权事项,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密切配合,经过充分调研和全面测算,初步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征求你地区意见。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请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后,于2021年3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至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宋雪 17304313028;
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刘嘉琪 15543632115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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